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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1 来源:合肥四四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查看次数: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合造价〔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建〔2015〕33号)等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建〔2015〕33号)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部分,属不可竞争费用(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投标最高限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扬尘污染治防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按合同价款的0.5~1.2%预先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其中房建工程1.2%,市政、轨道交通、园林工程0.8%,装饰工程0.5%,安装工程0.5%),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支付凭证。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证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八、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未予签证确认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费用, 应按本通知要求扣除相应费用。     九、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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