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土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强化建筑扬尘污染联合防治措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土石方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土方工程系指房屋市政工程的土方分部工程(基坑(槽)开挖、回填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施工土方工程管理实行“分段许可、及时介入、联动监管”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土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负责,负责土方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提供土方工程施工条件和对现场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深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禁擅自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规及办法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禁擅自对土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弃土、弃料)进行运输、中转、回填等处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土方工程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将土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弃土、弃料)外运处置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建设单位对城市管理部门安装视频监控提供设备供电保障和安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土方工程开挖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土方工程相关质量安全责任,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土方工程质量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土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承担土方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审核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土石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查验进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和有关操作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土方开挖、运输等过程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土方施工、工程地基和基础施工、基坑围护工程施工等单位)负责土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及环境卫生;已明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的,现场应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负总责,土方开挖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施工单位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堆放应集中,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建设冲洗平台,配备冲洗设施;土方运输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不得遗撒、泄漏。
第十三条 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环境卫生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施工前应针对质量控制、安全风险、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专项教育及交底,特种作业人员、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隐患,或遇有地下文物、不能辨认的液体气体及异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好现场保护,在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四条 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在夜间进行土方工程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照明,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照明装置应完好无损,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带班跟班制度,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值守,认真履责,严禁擅离土方开挖现场;此外,遇有大雨、大雪、冰雹、雷电、强风等恶劣天气和重污染预警天气应立即停止土方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在土石方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在电力、通信、燃气等重要管线2米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米范围内挖土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十六条 土方工程施工在涉及深基坑土方开挖施工时按照深基坑质量安全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执行,同时须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按照“专项勘察设计、组织专家论证、总工总监审批、带班旁站到位、分层分段均衡开挖”要求;深基坑开挖过程中还应进行基坑变形监测,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土方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规定,承担土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表整洁、状况良好,年检证件有效齐全,核准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安装使用GPS等定位监控,运输过程中严禁遗撒泄漏,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中安全文明、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建设主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土石方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同时进行现场执法取证,立案严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扬尘污染严重事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外运工地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负责对土方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中转、回填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渣土)扬尘污染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各级渣土管理机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应当查验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深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相关工程许可手续的工程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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